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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昆山开发区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10·8事故查明2023-08-23 21:59

  8月22日,本报从昆山市政府获悉,昆山开发区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10·8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10月8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988号的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调查显示,事故相关单位包括: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某。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签订了《江苏华电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4.866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屋顶租赁协议》后,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厂房屋面彩钢瓦更换作业,安排了殷某作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并将彩钢瓦更换工程发包给太仓康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

  2022年9月26日太仓康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安排施工人员丁某某负责现场施工,施工内容为小仓库屋面彩钢瓦更换;9月28日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太仓康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质量不高,要求其退出施工,仅负责彩钢瓦的配送工作;彩钢瓦更换工程由自然人郭某负责(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太仓康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合作的前期介绍人);太仓康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于9月29日与施工人员丁师傅结了工程款5000元。

  郭某临时从“鱼泡网”招聘许某某、周某、刘某某等人,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进场作业,主要作业内容为彩钢瓦更换。

  10月8日,郭某、许某某、周某、刘某某等人在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铸造四厂屋面进行彩钢瓦更换作业,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所佩戴的安全带挂钩未与现场设置的生命线时左右,厂房屋面东北侧许某某站立位置的彩钢瓦断裂,许某某坠落至车间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许某某送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和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屋面彩钢瓦更换工程中,未进行铺板、安装防坠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许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站在锈蚀的彩钢瓦屋顶进行更换作业时,未全面做好个人防护,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因彩钢瓦断裂坠落后死亡。

  1.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屋面承租方及彩钢瓦更换出资方,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

  2.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江苏华电昆山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顾某某,涉案项目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方强化安全管理职责。

  4.江苏华电昆山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案项目负责人邱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做好安全防护、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

  5.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审核相应人员资质,在组织作业时未进行铺板、安装防坠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6.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和项目现场负责人殷某,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

  8.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至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厂房屋面维修作业登记备案,未将外包单位及其项目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未确认作业地点的安全条件,未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未进行及时制止。

  9.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进入本单位的外来作业工程,未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10.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汤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做好安全防护、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检查、确认等工作。

  11.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安环课课助盛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做好现场安全条件检查、确认,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等工作。

  12.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程师翟某某,对进入厂区外来作业未严格审批,未做好全员培训交底工作,未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工作,事故后对该项目的安全台账进行造假补全。

  13.作业现场负责人郭某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交底,组织没有高处作业证的人员在高处作业,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作业。

  调查组认为,郭某,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彩钢瓦更换作业现场组织者,组织没有高处作业证的人员在高处作业,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追究郭某刑事责任。

  殷某,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和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追究殷某刑事责任。

  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张某某,华电(昆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张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顾某某,江苏华电昆山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涉案项目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方强化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顾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邱某某,江苏华电昆山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案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做好安全防护、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邱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审核相应资质,在组织作业时未进行铺板、安装防坠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朱某某,苏州澋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朱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未确认作业地点的安全条件,未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张某某,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做好外来作业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汤某,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做好安全防护、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检查、确认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汤某进行行政处罚。

  盛某某,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安环课课助,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做好现场安全条件检查、确认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盛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翟某某,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程师,未对进入厂区内的外来作业人员严格审批,未做好全员培训交底工作,未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工作,事故后对该项目的安全台账造假补全。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翟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何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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