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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什么机械工业?包括什么要详细2023-08-25 06:26

  向别人解释工业工程学科究竟是干什么的,一直以来是IE人最挠头的问题。原来以为只有中国才有这个问题,看了国际工业工程学会的这篇文章才知道,这在美国竟也是困扰工业工程学科近一百年的幽灵。不过现在IIE的主席Allen Soyster在2005年国际工业工程年会上提出了一个最新的简明扼要的定义:工业工程就是设计与改善系统。(Industrial engineering concerns designing and improving systems.)。不知中国的工业工程师们对这一定义是否满意?另外看了这位主席的演讲幻灯片,竟然专门有一页排上了中国地图,称中国2003年到2004年有工程师学位的40万到60万,可见IIE对中国大陆工业工程发展的极度重视。

  以下对工业工程新定义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的文章为三位美国工程院院士和一名IIE的会士集体撰写,可见对此事的严谨与重视。11月6日中国的工业工程大会将在重庆大学召开,那时可以说全国的工业工程权威齐聚一堂,包括了汪应洛院士、萨文迪院士和齐二石院长,不知此次会议中国的IE权威们能否共同协商,为中国工业工程学科确立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战略?

  主要包括农业机械、矿山设备、冶金设备、动力设备、化工设备以及工作母机等制造工业。机器制造业是工业的心脏,它为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国防等提供技术装备,是整个国民经济和国防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因此,机器制造工业的发达与否及机器装备的自给水平是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科学技术水平的真正标志。机器制造业的门类多,现在已成为拥有几十个独立生产部门的最庞大的工业体系。由于机器产品结构复杂,零部件多,技术性强,所以实行生产专门化、标准化、自动化对于机器制造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广义机械工业:指凡用金属切削机床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工业部门。狭义机械工业:指机器制造工业。通常多采用后者。机械工业素有“工业的心脏”之称。它是其他经济部门的生产手段,也可说是一切经济部门发展的基础。它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必须加速发展机械工业。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以广东为例,所需手续1、项目单位申请文件(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需复提交由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2、合理用能审核意见书;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2113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2615、近期资本金证明(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文件要求执行)(不低于20%);6、《410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1653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等;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附件。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可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企业申报项目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时抄送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地方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查、筛选后,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项目的企业,应扎实做好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工艺的先进性等前期工作,分析企业产品的性能价格比,保证产品有较强的竞争力并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严防一哄而起,盲目投资。对于少数确因采取先进技术和设备而增加少量生产能力的企业,必须同时淘汰相应规模的落后生产能力;如本企业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不足的,应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其他企业予以淘汰。并由所涉及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省市经贸委负责人签字负责落实。

  1、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侵略特权,疯狂地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逐渐把中国市场卷入世界市场,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逐步解体。 2、原料和劳动力,使中国难以抵挡资本主义经济侵略的冲击。 3、甲午中日战争后随着帝国主义侵略的加剧,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进一步遭到破坏。 4、近代军事工业的创办。19世纪60年代起,洋务派以“自强”为旗号,采用西方先进生产技术,创办了一批近代军事工业。 比较重要的有曾国藩创设的安庆内军械所、李鸿章成立的江南制造总局、左宗棠开办的福州船政局和崇厚经营的天津机器制造局。 5、近代民用工业的创办。洋务运动后期,为解决军事工业资金、燃料、运输等方面的困难,洋务派打出“求富”的旗号,兴办了一批近代民用工业。 规模较大的有李鸿章在上海开办的轮船招商局和在天津设立的开平煤矿、张之洞在湖北设立的汉阳铁厂和湖北织布局等。 6、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起步。建国初,没收官僚资本,使官僚资本企业较完整地转变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奠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 1953年,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国家“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中规定:集中主要力量优先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7、“一五”计划工业建设成就;建成了飞机、汽车、重型机器、精密仪器等近600个重要项目。 鞍山钢铁公司三大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沈阳机床厂、飞机制造厂等建成投产;我国开始改变工业落后的面貌,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8、十年工业建设成就:建成武汉、包头两大钢铁基地和大庆油田、胜利油田、大港油田,石油工业发展迅速,石油全部自给。 电力工业增长很快,农村用电量十年增长70倍;建成兰新、包兰等铁路“文革”时期,工业生产遭受重大挫折。 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有:南京长江大桥、湖北第二汽车制造厂、成昆铁路和湘黔铁路等。 9、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工业方面,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革取得重大发展,建成一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工程项目。 这批项目的代表有:宝山钢铁公司、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大亚湾核电站和京九铁路等。 中国近代工业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在中国设立工厂,是中国近代工业之始。这时期的外资工业主要是为外商对华贸易服务的。 从1843~1894年,外国在华一共设立了191个工业企业,其中116个属于船舶修造业和丝茶等出口商品加工工业。 外国在华工业投资,据估计到1894年止约近2000万元,而投放到船舶修造和出口加工两项的便达15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75%。 其余75家工厂分别属于印刷、食品加工、水、电、煤气、火柴、服皂、制药、造纸、木材、玻璃、水泥等行业,共拥有资本约500万元,大多规模狭小。 外国在华创办工业后20余年,清政府开始创建用机器生产的工业。从1861~1894年,清政府一共经营了21家军用工厂(包括一家船厂),所费资金从低估算在5000万两左右。 其中江南制造总局、福州船政局、天津机器制造局和湖北枪炮厂,规模较大,设备比较齐全,是中国近代工业创建时期的大型工厂。 军用工业是非商品生产企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不甚密切,但它促进了19世纪70年代民用工业的兴起。 到1894年甲午战争前夕,由中国人自办的工业企业大抵有船舶机器修造厂27家,机器缫丝厂约113家,机器绵纺织厂8家,其他轻工业工厂47家,共约195家。其中多数规模很小,资本额不详,有不少甚至在筹建期中或投产后不久便告歇业。 设备比较完备的企业大多为官办、官商合办或官督商办企业,如上海机器织布局、武昌织布官局和兰州织呢局等。 商办工厂如陈启源经营的继昌隆丝偈为华南缫丝业的发展起了引导作用;商办船舶修造厂大多是从原来手工作坊基础上添置一二部车床发展起来的,而到80年代逐步发展到修理和制造缫丝车和轧花机。 以上近代工业的创办,也标志着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 扩展资料中国现代机械工业初步基础 1949年以前的中国机械工业属于修配性工业,基础薄弱,除军火工业和造船业制造过一些比较复杂的产品外,其他部门以修配为主,只能制造简单的产品。 经过1950~1952年的3年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对原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改组、改建工作,着手筹建重大项目。 如太原的中国第一座重型机器厂于1953年8月部分建成投产。哈尔滨的中国第一个大型电机厂也是这个时期开始兴建的。 这几年,中国的机械工业对恢复国民经济和支援抗美援朝战争起了重要的作用。 机械工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了 1000米地质钻机、300马力柴油机、3000千瓦水轮发电组、 3吨蒸汽锤、直径1米和2米的立式车床等较大和精密的设备,以及许多关键配件。 如为小丰满水电站两台7.25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的修复制造了万伏级高压定子线圈;为吉林石砚造币厂的大型造币机制造了16件直径1600×4000毫米重7~8吨的干燥筒配件等。 3年中试制了上千种新产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中国近代工业

  从杠杆、尖劈等原理的利用发展为对惯性、摩擦、弹性和重力等原理的利用。在制造工艺方面经历了由石器制造工艺向铜器和其他机械工艺的转变。这充分说明在这一时期中国传统机械技术已经形成并有了一定的发展。

  春秋战国之汉代时期:这一时期铁器开始得到普遍使用,使古代机械在材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另外钢铁技术的产生、铸造、锻造和柔化处理等机械热加工技术在这时期都有很大的发展。标志我国传统机械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代最大的远洋船舶,活塞风箱,风箱靠活塞推动和空气压力自动启闭活门,成为金属冶铸的有效的鼓风设备。千钧锚,制针用的冷拔钢丝等手工的高技术制作等。《天工开物》就是当时机械技术的见证。其记载了不少有关机械制造和产品性能的情况。

  工业逐步由手工业作坊式小生产,向使用动力机器的生产方式转变。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由封建统治开始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这个时期诞生的机械工业,从一开始就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点:中国最早使用动力的机械厂是外商办的;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机械厂是清政府经营的军火企业;中国民族资本创办的企业,一直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买办的压迫之下。

  1854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不久,外商在黄埔经营的船坞船厂增至5、6家。英美商人并纷纷在华东设立船舶修造厂,其中较大的有英商办的上海祥生船厂、耶松船厂和和丰船厂。

  20世纪初,日本在东北加紧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日俄战争后,在南满地区,开办了一批机械工厂。到20年代已有较大的铁路、造船、矿山机器等机械制造厂20多家。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于1906年扩建了接收帝俄的大连铁路工厂、抚顺煤矿机械厂 。1907年新建了沙河口铁路工厂。

  1908年,川崎造船所扩建了接收帝俄在大连的船坞和工场,设大连分厂 ,至1914年已发展成为拥有日籍职工2800余人、中国工人1万余人的大型修造船厂,能修造5000吨级轮船。

  1919年,美商在上海曾建立专为装配机器的慎昌工厂。美商对中国主要是输出机器设备,长时期占中国进口机器设备总额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所办机器厂较少。

  始筹备中央机械厂,其设备状况较强。另外当时中国也能仿制一些进度较高的机器,如自动缫丝机、钨丝拉细机等。民营机械厂也迅速发展,如新中工程公司、永利化学公司机器厂、大隆机械厂、顺昌机械产等等。都体现了中国机械工程的发展计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很快。经过中国不懈的努力,中国机械工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综合实力的制造业,初步确立了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向机械产品大型化,精密化、自动化和成套化的趋势发展。在有些方面已经达到或超过了世界先进水平。就目前而言中国机械科学技术的成就是巨大的,发展速度之快,水平之高也是前所未有的。

  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按照这一战略要求,原机械工业部会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纲要》,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要求用15年时间,到2010年基本实现机械工业的振兴,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产值在全国工业中的比重超过25%,生产保持稳定增长,为国民经济提供了大量可靠装备;先进制造技术得到大量采用,同时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研制、制造重大、精密、成套装备的能力显著提高;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机械产品出口的迅速增长,有力地支持了机械工业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机制已在机械工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成为机械工业发展的新兴力量。

  “十五”期间是机械工业历史上发展最快、变化最迅速的时期。整个行业发展成绩喜人,亮点频现:产出规模增长迅猛、发展环境显著改善、产业结构变化喜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多年来中国机械工业的高位运行,盈利能力的持续提升,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作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因此,大力发展机械工业,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去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对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个五年计划都涉及到许多大型工程的建设,而每项工程都将率先拿出接近10%的总投资额做设备投资,其中机械设备就是最为重要的设备投资之一。由于设备投资提前进行,因此机械行业就在固定投资增长高潮到来前提前进入辉煌期,即未来若干年将是传统机械行业高速发展期。两大行业拉动机械产品需求。从行业关联性来看,由于汽车和航天产业是与传统机械保持最为紧密的两大行业,这两大行业的高速发展必然直接带动传统机械的大幅增长。

  发展重点及主要任务、政策性建议和措施意见七个方面对行业发展状况和前景进行了阐述和规划。明确了推进我国工程机械产业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的发展战略。提出通过5年努力,初步形成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主机产品、基础技术、功能部件的研发与制造体系,实现我国工程机械产业由粗放型、模仿型、数量型向科技创新、质量、工程机械行业早早地迎来了一场寒流效益型的转变。

  这一时期还没有结束,我国的机械科学技术还将向更高的水平发展。只要我们能够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用好科技发展规律并勇于创新,我国的机械工业和机械科技一定能够振兴,重新引领世界机械工业的发展潮流。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工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没有工业的存在与发展,没有工业为其他部门提供的机器设备,就不会有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工业的现代化程度及其发展规模,最终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面貌,因此,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

  应该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业,是特指现代化机器大工业,而不是指手工业。现代化机器大工业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起点和推动力。资本主义工业现代化的历史表明,工业现代化问题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机大工业这个历史阶段时才产生的,这就从历史角度说明,只有现代化机器大工业,才能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生产手段来装备工业,才能真正发挥主导作用。

  工业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它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改造的物质基础。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而劳动工具主要是由工业部门制造的。工业特别是机械工业,不断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保证各部门的生产在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

  工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能源和原材料;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提供各种消费品;是国家积累的主要源泉;也是加强国防的重要条件

  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由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等形式组成,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什么是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举的企业。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第一,要更新观念,不能把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仅仅理解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高越好,或者理解为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越多越好。我们应当用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重新认识和科学界定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含义。第二,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和对经济运行整体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整体调整,既要保持它的一定数量,更要注重整体布局的优化和实力上质的提高。这种战略调整,还必须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进行。第三,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需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二是,国有经济应当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要注重在整体分布上的优化和经济素质、技术素质、管理素质等方面质的提高,影响力的扩大。三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发挥,不只是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作用来实现的,更要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使国有资本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四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差别。第四,正确认识国有经济发展的进退问题。无论是“退”还是“进”,都是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需要。只要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国有企业数量即使减少一些,比重即使适当调减一些,也不会影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会影响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有经济主要是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